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的办法(持再入国许可出国期间再入国有效期过期的原永住者等的处理办法)
2020/6/30
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针对持“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动(告示外)”的在留资格逗留日本,通过再入国许可出国,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在全球蔓延的影响导致的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许可过期的情况,决定了对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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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适用对象 所持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动(告示外)”,凭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限有效期在今年1月1日以后,到对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起6个月内)许可出国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在感染扩大的影响再入国许可期限内未能再次入国的人士。 (注)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是指,针对逗留国家·地区的“拒绝入境”及“已发放签证的效力停止”都被解除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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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应措施的内容(签证发放) 对“永住者”,可以在发放“定住者(告示外)”在留资格相关签证的基础上,在入境日本时重新办理作为“永住者”的入国手续。另外,对持“定住者(告示外)”及“特定活动(告示外)”的在留资格逗留日本的,将发放与所持在留资格相关的签证。 且持有再入国许可的人士,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6条第5项规定,如可延长再入国许可有效期,则依据该办法进行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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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象地域 所有国家及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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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理期间 针对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地区的入境限制措施解除日起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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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所需材料 a. 签证申请书(贴好照片) b. 护照 c. 所持在留卡复印件 d. 申请人本人的申立书((永住者)或(定住者(告示外)·特定活动(告示外)) e. 户口簿复印件 (户口簿上各栏内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等)与现状一致。户口簿需出示原件。) 暂住证或居住证(户籍在本馆管辖地区范围外的申请人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或居住证) (暂住证或居住证上各栏内容(姓名、婚姻状况、工作单位、职业等)与现状一致。暂住证需出示原件。) (注)根据审查情况,可能需要在上述材料基础上提交追加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