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的办法(对象地域的追加及签证限制等)
2020/3/6
1. | 根据3月6日的内阁会议决定,在2月26日决定的《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14号》条例中的外国人的对象地域中国湖北省、浙江省,或韩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新追加了韩国及伊朗的部分地域(注)。 | |
(注) | 韩国:庆尚北道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伊朗:库姆州、德黑兰州、吉兰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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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措施,一段时间内从日本时间3月7日上午0点开始执行。但是,在执行前从外国出发,执行后到达日本的外国人也被作为拒绝入境日本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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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以上的决定,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 |
(1) | 持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2) |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中国:湖北省、浙江省,韩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伊朗:库姆州、德黑兰州、吉兰州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3) | 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 | 另外,在2(3)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 |
※ |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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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另外,根据3月6日的内阁会议做出了以下决定。 | |
(1) | 一段时间内暂停已由日本驻中国及韩国的大使馆及领事馆发放的到3月8日为止的单次及多次签证的效力。 | |
(2) | 暂停对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韩国的签证赴日免签政策。 | |
以上措施,将在日本时间3月9日上午0点到日本时间3月最后一天为止执行。另外,执行期间有可能会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