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的办法(签证限制等<通知三>及实施中措施的期限更新)
2020/3/30
1 | 伴随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感染扩大,作为日本政府对入境口岸检疫防控对策的彻底强化措施,根据3月26日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对策本部决定,以下11个国家被追加为签证限制措施的对象国。 ○此次追加签证限制措施对象的11个国家 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以色列、卡塔尔、刚果民主共和国、巴林 此次追加对上述对象国采取的措施如下。 (1)对象国所在的日本大使馆或总领事馆,暂时停止3月27日之前发放的单次、多次签证的效力。 (2)依次停止适用与对象国(菲律宾、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巴林除外)之间的赴日签证免签措施。 (3)以上措施,原则上从日本时间3月28日0点施行,期限暂定为至4月底(根据疫情变化该措施期限会更改)。另外,我馆收取的签证费不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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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2020年3月9号实施的以下措施期限将延期到4月底(根据疫情变化该措施期限会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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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停日本国驻中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韩国使领馆2020年3月8日前签发的签证效力(包括单次、多次)。 | |||||
(2)暂停对中国香港(包括BNO护照)及澳门特别行政区,韩国的赴日免签措施。 | |||||
解除时间另行通知。我馆收取的签证费不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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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次停止对持有APEC商务旅行卡的中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的赴日免签措施。 | ||||
上述措施原则上自日本时间3月28日0点起施行,期限暂定为至4月底(根据疫情变化该措施期限会更改)。 |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办法,已发布如下通知。
- 3月27日实施(扩大对象地域)
- 3月21日实施(签证限制等)
- 3月19日实施(扩大对象地域)
- 3月11日实施(扩大对象地域)
- 3月7・9日实施(对象地域的追加及签证限制等)
- 2月27日实施(扩大对象地域)
- 2月13日实施
- 2月1日实施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