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的办法(扩大对象地域)

2020/3/19
1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疫情扩大的现状,日本政府决定在现阶段政策实施的基础上,自3月19日起将进一步扩大拒绝入境措施的范围(下述(3)有下划线部分为追加地域)。

日本时间3月19日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多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除日本时间3月19日0点以前出发这次追加地域的人外)。
 
  (1) 新冠肺炎患者
  (2) 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3)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
 
  • 中国: 湖北省、浙江省
  • 韩国: 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 冰岛: 全部地域
  • 伊朗: 库姆省、德黑兰省、吉兰省、阿尔伯兹省、伊斯法罕省、加兹温省、戈勒斯坦省、塞姆南省、 马赞德兰省、中央省、落雷斯坦省
  • 意大利: 威内托大区、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皮埃蒙特大区、马尔凯大区、伦巴第大区、瓦莱达奥斯塔大区、特伦蒂诺—上阿迪杰大区、弗留利—威尼斯朱利亚大区、利古里亚大区
  • 圣马力诺: 全部地域
  • 瑞士: 提契诺州、巴塞尔城半州
  • 西班牙: 纳瓦拉自治区、巴斯克自治区、马德里自治区、拉里奥哈自治区
  (4) 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我国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2 根据以上措施,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 持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3)的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3) 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另外,在2(3)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办法,已发布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