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的办法(扩大对象地域)
2020/3/11
1 |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疫情扩大的现状,日本政府决定在现阶段政策实施的基础上,自3月11日起将进一步扩大拒绝入境措施的范围(下述(3)有下划线部分为追加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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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时间3月11日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二次,数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 |||
(1) | 新冠肺炎患者 | ||
(2) | 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 ||
(3) |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 | ||
○ | 中国 湖北省、浙江省 | ||
○ | 韩国 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 ||
○ | 伊朗 库姆省、德黑兰省、吉兰省、阿尔伯兹省、伊斯法罕省、加兹温省、戈勒斯坦省、塞姆南省、马赞德兰省、中央省、落雷斯坦省 | ||
○ | 意大利 威内托大区、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皮埃蒙特大区、马尔凯大区、伦巴第大区 | ||
○ | 圣马力诺 全部地域 | ||
(4) | 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我国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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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以上措施,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 ||
(1) | 持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2) |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3)的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3) | 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 | 另外,在2(3)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 ||
※ |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