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以及办理签证的办法(扩大对象地域<通知六>)
2020/3/30
1 |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外疫情扩大的现状,日本政府决定在现阶段政策实施的基础上,自3月27日起将进一步扩大拒绝入境措施的范围(下述(3)有下划线部分为新追加地域﹤对于伊朗、意大利、瑞士和西班牙,除已经拒绝入境的地域外﹥)。 日本时间3月27日0点起,以下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多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除日本时间3月27日0点以前出发这次追加地域的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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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冠肺炎患者 | ||
(2) | 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 ||
(3) |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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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我国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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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以上措施,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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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中国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2) |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3)的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3) | 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 | 另外,在2(3)的提问书发现虚假申报的情况,该签证申请将会被拒签,且6个月内不接受同一目的的签证申请。此外,即使签证已经发放,但发现其提交了虚假的提问书,签证也会被取消。 | ||
※ | 在入境日本时如果发现进行了虚假申报,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入境后如果发现曾经有该行为,依据同法规,将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被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到时也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并且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