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的日本政府所行措施
2020/6/30
1 办理签证的办法(扩大对象地域(通知十一))
2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的新处理办法
3 持再入国许可出国期间再入国有效期过期的原永住者等的处理办法
2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的新处理办法
3 持再入国许可出国期间再入国有效期过期的原永住者等的处理办法
1 办理签证的办法(扩大对象地域(通知十一))
|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仍然在全球蔓延的势头,将继续和加强正在实施的边境防控措施,6月29日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决定了以下(1)和(2)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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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扩大拒绝入境和检疫强化的对象地域(以下c.划线部分为新追加的地域) 7月1日日本时间凌晨0点起,以下外国人,如无特殊情况,即使已经获得了有效签证(单次,多次),也不许入境日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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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新冠肺炎患者 | ||
| b. | 持有湖北省或浙江省发行的中国护照的人士 | ||
| c. |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以下任意地域停留史的人士 | ||
| 〇亚洲地区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韩国、菲律宾、文莱、越南、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 〇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 〇北美洲地区 美国、加拿大 〇中南美洲地区 厄瓜多尔、智利、多米尼克国、巴拿马、巴西、玻利维亚、秘鲁、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乌拉圭、哥伦比亚、巴哈马、洪都拉斯、墨西哥、阿根廷、萨尔瓦多、圭亚那、古巴、危地马拉、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牙买加、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群岛、尼加拉瓜、海地 〇欧洲地区 冰岛、爱尔兰、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安道尔、意大利、英国、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北马其顿、塞浦路斯、希腊、克罗地亚、科索沃、圣马力诺、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尔维亚、捷克、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匈牙利、芬兰、法国、保加利亚、比利时、波兰、波苏尼亚和黑塞哥维纳、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摩尔多瓦、黑山、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罗马尼亚、卢森堡、乌克兰、白俄罗斯、俄罗斯、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 〇中东地区 以色列、伊朗、土耳其、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沙特阿拉伯、阿曼、阿富汗、伊拉克、黎巴嫩 〇非洲地区 埃及、科特迪瓦、刚果民主共和国、毛里求斯、摩洛哥、吉布提、佛得角、加蓬、几内亚比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赤道几内亚、加纳、几内亚、南非、阿尔及利亚、埃斯瓦蒂尼、喀麦隆、塞内加尔、中非、毛里塔尼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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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乘载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人士并入境我国港口的邮轮乘客或乘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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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继续执行签证限制措施以及强化检疫 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对策本部决定,更新原本至6月末为止的检疫强化,签证限制,飞机到达机场的限定等以及到达旅客人数的控制措施的实施时间,将此延长至7月末(该期限今后可能会进一步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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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根据以上措施,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对今后签证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 ||
| a. | 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的中国护照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 b. | 申请入境日本当日之前的14天内有上述(1)c.的任意地域停留史的外国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 ||
| c. | 在申请签证时,要求所有申请人提交新版提问书※,选择“去过”或“有计划”申请人,除特殊情况外,签证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新版提问书格式请点击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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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关于此次措施的外务省官网链接地址如下。 日语:https://www.mofa.go.jp/mofaj/ca/fna/page4_005130.html 英语:https://www.mofa.go.jp/ca/fna/page4e_0010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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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的新处理办法
|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全球蔓延的影响,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决定了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的新的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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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适用的在留资格 作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对象的所有在留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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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象地域 所有国家以及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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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适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2019年(令和元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令和3年)1月29日为止发行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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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视为有效的期间 申请人的逗留国家・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开始6个月或2021年(令和3年)4月30日为止的任意较早日期。 (注)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是指,针对逗留国家·地区的“拒绝入境”及“已发放签证的效力停止”都被解除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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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视为有效的条件 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接收机构等提交“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的活动内容一致,且可以继续接收”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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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此措施是申请人的逗留国家・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后的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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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关于此次措施的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网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ukokukanri01_001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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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持再入国许可出国期间再入国有效期过期的原永住者等的处理办法
| 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针对持“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动(告示外)”的在留资格逗留日本,通过再入国许可出国,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在全球蔓延的影响导致的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许可过期的情况,决定了对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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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适用对象 所持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动(告示外)”,凭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限有效期在今年1月1日以后,到对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起1个月内)许可出国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COVID-19)在感染扩大的影响再入国许可期限内未能再次入国的人士。 (注)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是指,针对逗留国家·地区的“拒绝入境”及“已发放签证的效力停止”都被解除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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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应措施的内容(签证发放) 对“永住者”,可以在发放“定住者(告示外)”在留资格相关签证的基础上,在入境日本时重新办理作为“永住者”的入国手续。另外,对持“定住者(告示外)”及“特定活动(告示外)”的在留资格逗留日本的,将发放与所持在留资格相关的签证。 且持有再入国许可的人士,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6条第5项规定,如可延长再入国许可有效期,则依据该办法进行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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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象地域 所有国家及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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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受理期间 针对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地区的入境限制措施解除日起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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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请所需材料 a. 签证申请书(贴好照片) b. 护照 c. 所持在留卡复印件 d. 申请人本人的申述书 (注)根据审查情况,可能需要在上述材料基础上提交追加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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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关于此次措施的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网链接地址如下。 http://www.moj.go.jp/content/001323031.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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