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p 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Tel: +86-(21)-5257-4766 Fax:+86-(0)21-6278-8988 map 〔别馆 领事部门〕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2299号 Tel:+86-(0)21-5257-4766
中国上海万山路8号 邮编200336(广:+86-(0)21-6219-5917) (广:+86-(0)21-6219-5957)  上海世贸大厦13F 邮编200336 Fax:+86-(0)21-6278-6088
现在位置:首页 >> 签证 >> 签证申请所需材料说明 >>以“观光”为目的签证申请人(持中国大陆护照的除外)

以“观光”为目的签证申请人(持中国大陆护照的除外)

以观光为目的的签证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注意事项

  1. 以下的提交材料,除特别注明都要原件一份。
  2. 提交的各类材料需是发行后3个月内。(注明有效期的要在有效期内)。
  3. 提交材料前请确保从申请日次日算起到出发日有5个工作日。(周六、日及领馆休馆日除外)(“申请日”指从代理机构送进领馆之日)。
  4. 签证正常情况下从申请次日算起第5个工作日发给。
  5. 根据审查情况,除了以下材料,还会要求追加其他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

备注

格式

1

签证申请书

 

PDF(中文)

PDF(英文)

2

照片

照片1张(长4.5cm×宽3.5cm~4.5cm)

 

3

护照

 

 

4

暂住证、居住证等

  1. 能显示在中国居住了半年以上的暂住证、居住证复印件。
  2. 需要出示原件。

 

5

本人所得证明

 

 

6

在职证明书

 

 

7

停留日程表

 

WORD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