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新闻文化处(以下简称本处)将向全体登记电子邮件的会员发送电邮信息,不希望收到电邮的会员除外。会员(除不希望收到本处电邮的会员外)请务必阅读本规则,认可本规则所有内容。
第一条(定义)
1. “本服务”是利用网络及电子邮件,以提供本处各项服务以及日本相关活动等信息为目的的“电邮通知服务”。
2. “电邮信息”是本处用本服务给使用者分别发送的电子邮件信息。
3. “使用者”是除不希望收到本处电邮的会员外的本处会员。
第二条(本服务概要)
本服务概要如下:
(1)原则上每月1次向使用者登记的电邮地址发送本处的各项服务及日本相关活动的最新信息等。
(2)根据情况,可能会发送号外。
(3)前项(1)所述外,有在特定时期或者临时停刊的可能。
(4)本服务可能无事先预告而改变运行方式。
第三条(使用者)
1. 使用者是遵守本规则,使用本服务的会员。
2. 使用者请根据自身的判断和责任使用本服务所提供的信息(包括电邮信息等所有内容)
3. 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务中,不得有妨碍别人,给与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以及妨碍本处运营,违背社会秩序的行为。
4. 使用者在没有得到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有将电邮信息中登载的信息复制、转载及类似的行为。
5. 不希望再收到本服务所提供的电邮信息,可根据本服务中规定的手续中止本服务。
第四条(登记事项)
1. 使用者希望变更电邮地址等登记信息时,可根据本服务所规定的手续提出变更。但是,由于手续的关系,提出变更手续到变更生效可能需要几个工作日。
2. 使用者事先确认所登记的接收本服务相关各种通知的电邮地址可使用。
3. 本处向使用者登记的电邮地址发送电邮信息时,给使用者的通知也会发送到使用者。
第五条(使用费用)
1. 本服务的会员登记以及电邮信息的阅读免费。
2. 使用者使用本服务所产生的电话费以及电脑和通信器材的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使用资格)
1. 本处对于符合下列任何情况的使用者,可暂停或者取消使用者使用本服务的资格。
(1)登记事项造假。
(2)妨碍本服务的运营。
(3)发送的电邮信息连续3次以上无法传递。
(4)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免责)
1. 本处在运营本服务时,会对使用者的情况等采取隐去处理等必要的措施,但不能保证完全安全,望使用者事先知晓。
2. 若使用者因为使用本服务而遭受损失,本处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尽管本处采用标准方式发送电邮信息,但仍可能会出现使用者无法收到,电邮信息文字乱码,以及收到的电邮信息因使用者的误操作而造成的删除或丢失的情况,本处不再重新发送该电邮信息。
4. 由于系统问题,可能会有重复发送相同电邮信息的情况。
5. 电邮地址登记变更,至该变更生效,电邮信息发送到变更后的电邮地址需要几个工作日,本处不接受重新发送的请求。
第八条(维护)
1. 本处根据运营等需要,可能会变更本服务的名称、内容、网站地址等信息。
2. 本处为了确保本服务运行状况良好,可能在事先未通知使用者的情况下停止本服务的运行。
第九条(规则的变更)
本处可对本规则任意更改。变更后的全部规则将在网页上公示。本规则的变更在以下(1)、(2)、(3)中显示的最晚时刻生效。对于规则变更前登记本服务的使用者无需得到使用者的确认,适用新规则。
(1)网页上登载的本规则中注明的变更日的当天午夜零点。
(2)登载变更后规则的网页可给使用者发送的时刻。
(3)本规则变更的信息,采用电子邮件或者电子会刊通知使用者时,该邮件或者电子会刊发送到大部分使用者的24小时后。
第十条(本服务中止)
1. 若本服务中止,本处会在2星期前通知使用者。
2. 使用者可按照本服务所设手续申请中止使用本服务。但是,由于手续关系,从收到中止服务到该手续生效可能需要几个工作日,其间产生的上网费用、电话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处不承担责任。
3. 按照本处所设手续是申请中止本服务的唯一手段。
4. 由于使用者记错电邮地址、或需归还其他使用者电邮地址等原因,无法中止本服务时,本处没有中止服务的义务。
第十一条(其他)
1. 本规则的生效、解释以及执行等全部事项全部遵从日本法。
2. 使用者和本处对于本规则发生的任何疑义纠纷,双方将秉承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3. 本处可以服务细则的方式订立本规则的附属相关事项。使用者同意本规则即同时同意遵守服务细则。本处可能变更服务细则。变更在本服务的网页上登载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