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各公馆指定的申请书(邮寄、自带)
【申请书提交窗口】
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管辖领区: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管辖领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日本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管辖领区: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管辖领区: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日本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常驻大连办事处管辖领区:大连市
日本国驻重庆总领事馆管辖领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日本国驻青岛总领事馆管辖领区:山东省
(2)在各公馆各公館研讨、选定后,向日本国外务省提出申请
(3)日本国外务省审批实施项目
(4)与各馆签订赠款合同(举行签字仪式)
(5)受赠单位与施工/采购单位按照赠款合同的内容签订施工/采购合同
(6)各馆进行审查施工或采购合同
确认施工或采购合同的内容与单价等跟赠款合同的一致
(7)受赠单位提交各馆通知赠款金额的支付申请
(8)各馆按照赠款支付申请提供资金
汇至美元账户
(9)赠款单位确认收款后提交收据
(10)项目实施
项目必须在赠款合同签订后一年之内完成
(11)提交中间报告书,完成报告书
6.利民工程项目咨询窗口
上海市长宁区万山路8号 邮编200336
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 利民工程项目负责人
电话:021-5257-4766 传真:021-6209-9110